原告海能达公司诉称:摩托罗拉公司在特定城市地铁专网通信市场(本案中明确为成都地铁专网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摩托罗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海能达公司开放互联互通接口、拒绝实现系统级互联互通,排除、限制了地铁专网通信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海能达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海能达通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公司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4926.6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105.6184万元。
被告摩托罗拉公司辩称:本案相关市场应为全国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无线通信设备市场,即使在海能达公司主张的“成都市场”,也不应认定摩托罗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海能达公司主张开放的接口不是互联互通的必要设施,摩托罗拉公司拒绝开放接口是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合法权利,且具有合理理由。摩托罗拉公司本身不具有限定交易的能力,客观上也不存在交易被限定的事实。海能达公司亦未因摩托罗拉的任何行为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能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既无事实基础,也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海能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一天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