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主要内容有,1、甲方(田中精机)和乙方1(龚伦勇)、乙方2(彭君)均系远洋翔瑞的现有股东,分别持有远洋翔瑞55%和31.79%、3.39%的股权。2、2016年,甲方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包含乙方在内的远洋翔瑞其他股东合计所持远洋翔瑞55%的股权(以下简称“前次重组”),且根据《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龚伦勇、彭君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称“《业绩补偿协议》”),乙方对甲方负有业绩补偿义务。截至该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对远洋翔瑞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以及减值等存在争议,双方对业绩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3、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甲方持有的远洋翔瑞55%股权以及甲方对乙方关于业绩补偿的债权;甲方同意将该等标的资产出售给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价款为人民币3.905亿元。本次交易的目的为解决公司和远洋翔瑞的业绩赔偿方就业绩赔偿事宜存在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