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鸿海集团(2317.TW)今日收盘价新台币88.9元计算,23.5万股鸿海股票共价值新台币2089.15万元,约人民币454.40万元。因此,谢冠宏共获得补偿约人民币487.06万元。
谢冠宏在鸿海服务近10年,从特别助理一路升为鸿海新绿数事业群总经理,曾是富士康最年轻的事业群总经理,媒体形容谢冠宏是郭台铭的左右手,每月薪水有新台币27.3万元(约人民币5.94万元)。
7年前,谢冠宏于2012年10月22日至25日向公司请假,赴日本处理女儿就学、住宿事宜,但因秘书搞乌龙,少帮他请了10月22日的假。而郭台铭22日一早进会议室召开“事业群干部会议”,发现谢冠宏不在,当场打电话询问谢冠宏在哪,且开了外放,在场干部都听见谢回答他是在飞机上。郭台铭当场给谢冠宏两条路走,一是马上下飞机返回开会,二是“如果没有回来,就再也不用回来”;谢冠宏不断求情、道歉,但是因为飞机舱门已经关闭而无法下飞机,郭台铭挂掉电话,在会议上当场宣布开除谢冠宏。
谢冠宏起诉称,虽然他的秘书填错了请假日期,但他还特别在20日亲自向郭台铭补请22日的假,而在21日郭台铭还用专机载他回台北,因此他以为郭台铭是同意他22日休息的。而他在22日是因为飞机舱门已经关闭而无法下飞机,不是故意违反指示,郭台铭却当众宣布开除他,因此鸿海是违法解雇,应支付给他新台币150.15万元补偿、200万元工作奖金、23.5万股鸿海股票。
鸿海则主张,谢冠宏在担任总经理期间,负责电子书、LED的产品,他手下360名台籍员工、2万名大陆员工,对事业群的营运方针、采购有裁量、审核权限,对人事进用、考绩和奖惩也有同意权,平日上班无需签到打卡,遂认为双方是委任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基法相关规定。
鸿海认为,谢冠宏连续旷工3天,是自请离职,且未达工作目标,公司可依法终止契约,也无须给付谢冠宏工作奖金、股票红利;至于新台币200万元奖金属于赠与性质,公司已经通知谢冠宏撤销赠与,谢冠宏不得再向公司要求给付,希望法官驳回诉讼。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未认定鸿海违法解雇,但鸿海要支付给谢冠宏工作奖金新台币190万元。但高院二审认为,双方为请假事宜而诉讼,可见谢冠宏仍须服从公司权威,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适用劳基法;对于谢冠宏依规定请假,鸿海没有异议,且即便谢冠宏因为出国而缺席会议,但也已经委请其他干部代理他出席会议,鸿海也未说明谢冠宏缺席公司会议所带来的危害,却以谢冠宏未假缺席会议为由将其解雇,因此认定鸿海解雇属违法。
法院二审判决鸿海应赔偿谢冠宏新台币150.15万元,且郭台铭也答应给付股票给谢冠宏,故鸿海也应付给谢冠宏23.5万股鸿海股票,但工作奖金属于无偿赠与性质,鸿海也以数次表示撤销赠与,所以,谢冠宏不得再请求鸿海支付工作奖金。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