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裁定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756号
天津东盛泰和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天津东盛泰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苗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论代理人:王立斌,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温洪喜,经理。
被申请人: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罗永浩,经理。
原告天津东盛泰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锺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78654.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中国平安(56.950,1.27,2.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核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78654.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姚津生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