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美国高通公司为原告,被告则为苹果在中国的四家子公司,分别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
其次,该案件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截至目前已经超过了1年时间。
最后高通表示苹果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进一步扩大高通公司的损失,高通公司为此案件提供了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并负担了5000元的案件申请费。
按照流程,裁定书送达后就开始执行,苹果可以在收到裁定书起十天内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