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生诉称,小米公司于2017年8月在其开办的小米小店网站公开发布承诺,“大卖手机,与雷总聚餐。标准1:销售小米5X数量超过300台(含);标准2:销售红米Note5A数量超过300台(含);标准3:销售小米5X+红米Note5A数量超过400台(含),竞赛时间: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杨先生作为小米公司的忠实粉丝,积极参与了此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内销售红米Note5A共计523台,远远超过了竞赛数量。杨先生完成了竞赛任务,符合标准2之规定,具备了参与雷军聚餐活动的资格。但是,当其向小米公司提出参加聚餐要求时,小米公司却明确予以拒绝,杨先生多次与小米公司交涉无果。
原告杨先生认为,小米公司在小米小店所公示内容系单方允诺产生法律约束力,小米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小米公司拒绝杨先生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其作为“米粉”的情感,更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