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曾判决华为败诉的美国地方法院法官威廉姆·奥力克(William H. Orrick)签署法院判决令,支持三星的提议。这意味着,中国法院的裁决目前尚不能执行,在两家企业另一起诉诸旧金山法院的“违反合约案”判决前,三星电子可以继续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智能手机。
美国法官两度裁定中方判决失效
华为与三星之间的争议可追溯至2016年5月。华为在中国和美国对三星提起诉讼,指称三星涉嫌侵犯华为自主4G技术的多项标准必要专利。
今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星侵犯华为两项无线技术专利,并判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随后,三星对中国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并向美国地方法院提出动议,要求美国法院在诉讼未决期间阻止华为中国禁令的执行。
4月,来自旧金山的法官奥力克裁定华为不得对三星强制实施中国法院发布的禁令,在美国法院对专利侵害判决结束之前,三星电子可以继续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智能手机。之后,华为又对裁决提起上诉。
此次美国法官的判决针对的就是华为最近的这起上诉,判决书名为“命令授予中止对‘197专利和166专利’的侵权索赔”。
观察者网查询美国Leagle网站,该网站提供美国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主要案件法律副本,并在提供在线文档分享服务的scribd网站看到奥力克法官签名的法律原件。
该判决令包括介绍、背景、法律标准、讨论和结论等内容。在介绍了律师对案件的准备工作之后,文书介绍了“命令授予中止对‘197专利和166专利’的侵权索赔”。
在讨论环节,有一部分专门列出了“对华为的偏见”。内容称,考虑到本案的独特情况,虽然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一开始认定三星未能证明自己的专利合理,但授予中止对“197专利和166专利”的侵权索赔是合理的。根据上述规定,三星的提议获得通过,法院判决如上。
在6月作出裁决后,华尔街见闻援引彭博社的消息,奥力克周二再次声明,已经考虑过并拒绝了华为的申诉,“华为没有说服我,我不觉得我的决定是错误的。”
美国长臂管辖影响中国判决 华为曾吃苦头
对于美国法官能裁决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路透社援引曾任高通亚洲专利事务主任的律师埃里克·鲁滨逊(Erick Robinson)的话说,华为与三星电子的专利纠纷引发了中美两国间两种司法体系的冲突。“美国市场的巨大规模与强势的司法独立,让该国法院在过去多数大型跨国专利纠纷中拥有最终裁决权。”
美国法院之所以能够对中国法院的判决进行裁决,是因为其长臂管辖以及禁诉令。
《人民法院报》上月刊文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的“长臂管辖”内容。其本属于美国各州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一部分,后被广泛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即通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以“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主张管辖权,扩张美国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悉,与长臂管辖制度关联的还有《美国法典》第28篇第1782条(即28 U.S. Code § 1782)。依据该条,对于发生于美国之外的诉讼,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单方向美国法院提起请求,要求法院命令辖区内的有关人员、公司提供证据。该法条涉及证据开示和长臂管辖两项制度,其本质是美国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从美国国内调取证据,支持并影响当事人在海外的诉讼,从而影响别国司法程序甚至案件的裁判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有的欧美国家虽然没有长臂管辖原则,但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也依据“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扩大其管辖权。例如,2017年,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在Unwired Planet(UP)公司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案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定了包括UP中国专利在内的全球费率,如果华为不接受该全球费率,法院将作出禁令判决,结果华为被迫接受裁决。
此外,美国还有禁诉令原则。这是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衡平法救济方式,是指在法院或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尚未作出判决前,法院以禁令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停止在某一法院或仲裁庭的诉讼活动。此次美国法官再次裁定三星禁令失效就与此相关。
中方反对长臂管辖
源自美国法律用语的“长臂管辖”目前已成为一种事实描述。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曾评价为“是美国用国内法管中国‘家里的事’,超越了国际法的规范。”
《人民法院报》称,“长臂管辖”和禁诉令违反了地域性原则,排除我国司法管辖,争得了对于中国涉外专利纠纷事实上的管辖权,属于对WTO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的违反。同时,削弱中国企业竞争力,遏制中国企业发展。此外,也损害我国司法公信,降低我国司法权威。
“此类的理由公然表明了对我国司法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如果任由此类案例蔓延或形成惯例,必将在国际范围内损害我国司法公信,降低我国司法权威。”
对于“长臂管辖”,中国外交部表示反对。早在去年6月,美国财政部宣称,中国丹东银行为朝鲜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渠道,宣布将大连有关公司和个人列入制裁名单。当时,外交部新闻发言人陆慷明确表示,中方一贯反对在安理会框架外实施单边制裁,尤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中方实体或个人实施“长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