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全面维持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内容,判决上诉人李展:立即停止侵权;在建华wei业微博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给小米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创下了近年来同类名誉权侵权案件的新高。
据悉,“建华wei业”自2014年至2016年在新浪微博持续性发表数十条涉嫌侵犯小米公司名誉权的微博,均是具有侮辱及诽谤性言论。小米公司于2016年向其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今年6月,北京海淀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建华wei业”立即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4万元。
“建华wei业”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就李展的言论是否超出自由言论的边界进行了详细审查,最终认为:
—— 涉案博文的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贬损;
—— 涉案博文针对小米公司所进行的事实陈述缺乏有效的事实根据,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损害;
—— “建华wei业”上述博文内容已超出了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爱好者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批评、评论的合法范畴,逾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从博文的遣词造句方式来看,“建华wei业”具有贬损小米公司的主观故意;
—— 根据“建华wei业”微博的关注量、粉丝数,以及网友评论的内容来看,涉案博文已被社会公众知悉,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展发布的涉案博文内容已构成对小米名誉权的侵害正确。
当前自媒体空前繁荣,竞争也空前激烈,自媒体大V的变现除了页面广告、软文广告外,还依靠有偿提供倾向性评论等方式。本案两审判决是对关键意见领袖及自媒体人士们的重要提示,“言论自由”美好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享受。
达晓律师事务所还指出,在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期间,李展通过“建华wei业”微博对两级法院发表了不适当的言论,故特意善良地提醒李展先生尊重司法和执行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