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所谓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操作系统基本组件,如系统内核应用、虚拟机应用、网络浏览引擎等;二是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如蓝牙、GPS、指纹传感器应用等;三是基本通信应用,如短信、拨号、联系人等;四是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如应用商店等。
即便是基本功能软件,预装的可实现同一功能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不能卸载。
另外,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装软件在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装软件必须保持一致,新增组装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必须及时向工信部报告。
规定还指出,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