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晚间,新三板挂牌企业豪声电子发布公告,乐视欠公司应付款1100万人民币和美金593万元(共计约合人民币5200万元)未按约定还款,因协商无效,2017年1月3日,由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案,双方达成和解。
豪声电子称,3月14日开庭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表达了调解意向,并经庭后协商后达成和解。3月31日由原告(即公司)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4月10日,上海贸仲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豪声电子为仲裁付出仲裁费约43万元。
1月5日,豪声电子在新三板发布一则仲裁公告,称豪声电子为原告,而被告则为乐视集团。仲裁公告中透露,原告与被告一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138815 的《补充协议》,对于应付款项双方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且自该协议生效(2016 年11月16日)起 ,按照百分之六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公告还称,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依据该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告中表示,原告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及其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16 年11月16日暂时计算至 2017年1月3日为人民币86955.43 元、美元46784.29元);合计人民币暂为 51744443.98 元;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