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晚间,华映科技发布公告,鉴于预计2018年度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无法完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就与华映百慕大其他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华映百慕大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9.14亿元,法院于1月4日决定立案受理。此外,公司于1月8日向法院申请对华映百慕大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于1月16日补齐相关资料。
据了解,原告为上市公司华映科技(原告、股票代码000536),被告为其控股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映百慕大”、被告),涉及的当事方还有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和唯一股东、华映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华映管”、实控人、被告的母公司)。
公告显示,2014年9月11日,被告与中华映管向原告作出《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明确承诺:原告自2014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原告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30%,则被告、中华映管需确保上市公司即原告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不包含原告现有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告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他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以现金向原告补足。
2018年12月13日,被告母公司中华映管发布公告,告知其和被告均发生了债务无法清偿等严重事宜,并据此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申请重整及紧急处分,目前中华映管尚未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经调查,截至2018年12月13日止,被告母公司中华映管仅对原告拖欠货款金额就高达约人民币31.7亿元,其中约20亿元货款已届清偿期限,而被告对银行负有约人民币32.2亿元巨额欠款等债务。
鉴于上述情况,经原告根据截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财务数据计算,2018年度原告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但原告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7.56%,远远低于10%。由此计算,被告应当按照上述承诺向原告现金补足金额为人民币19.14亿元。
同时,由于被告母公司中华映管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其和被告均发生了债务无法清偿的严重事宜,显然被告无能力按约履行其对原告的业绩补偿承诺。被告仅仅是注册在百慕大的离岸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和唯一股东中华映管才是实际的经营主体,中华映管申请重整及紧急处分的行为(尽管目前尚未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更是进一步证实被告不会履行其对原告的业绩补偿承诺。
为此,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现金补足款人民币19.14亿元。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
2019年1月8日,华映科技向法院申请对华映百慕大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9年1月16日补齐相关资料。
截至公告日,华映科技尚未收到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经华映科技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法院已于2019年1月29日对华映百慕大所持华映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29,289,715股采取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28日。另,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信息,法院已于2019年1月24日将华映百慕大出资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的112.5万美元股权(占注册资本2,250万美元的5%)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显示,法院已于2019年2月1日将华映百慕大出资深圳市华映光电有限公司200万人民币股权(占注册资本100%)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31日。
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科技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同时,华映科技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264.75万元)、劳动争议案件(涉案金额约人民币469.22万元)。
公告显示,华映科技向法院申请诉讼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华映科技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并避免华映百慕大转移、隐匿其财产,造成未来执行困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华映科技将积极配合法院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坚决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