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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遭美国企业申请337调查,TCL科技这样回应

郑杰发 2020-04-23 09:28
TCL科技 337调查 阅读(4978)
导语近年来,美国企业累累已经对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申请,可以说中国目前是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据悉,337调查具有较大杀伤力,企业一旦败诉,其相关产品将被拦截在美国市场外,而遭到‘普遍排除令’判决的企业,连同本国同行企业的产品都将被要求退出美国市场。
 
  再遭美国企业申请337调查
 
  4月22日早上,TCL科技(000100.SZ)发布公告称,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4月16日,Universal Electronics In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针对包括该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关于若干电子器材的337调查申请。
 
  根据商务部4月20日发布的《美国企业对流媒体播放器等电子设备提起337调查申请》消息,此次涉案的有中国海信集团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关联公司。本案涉案产品参考美国海关税则号8525、8525.50和8525.50.30,涉案美国专利号包括9911325、7589642、7969514、10600317、10593196、9716853。
 
  TCL科技在公告中对此表示,原告专利主要涉及电视产品之遥控相关技术,电视机业务并非公司经营范围,其将据此提出异议及抗辩,此案件不会对该公司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TCL科技将积极支持涉及调查的业务合作伙伴及供应商协商,应对相关调查,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TCL是中国主要的电视制造商之一,去年电视机全球出货量还超过LG跃居第二并且曾经放言要向全球电视老大三星发起挑战。
 
  不过,去年4月,TCL科技已经剥离了电视机、手机等智能终端业务,目前上市公司主体专注于半导体显示及材料业务。
 
  这并不是TCL科技第一次遭美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申请。
 
  据商务部官网披露,2019年9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发起两起337调查。该调查由美国Globalfoundries(美国晶圆代工厂格芯公司)于同年8月26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中国企业TCL集团、海信集团、联想集团和深圳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One Plus)涉案。
 
  TCL科技当时回应称,涉案的业务不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原告专利主要涉及电视业务所用主晶片的制程技术,公司将指派律师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案件不会对TCL集团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
 
  中国是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近年来,美国企业累累已经对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申请,可以说中国目前是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TCL科技
  比如今年以来,美国企业几乎每个月都对我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申请,以下消息均来自商务部官网:
 
  1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可穿戴监测设备、系统及其组件(Certain Wearable Monitoring Devices,Systems,and Components Thereof)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由美国Philips North America公司和荷兰Koninklijke Philips N.V.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ITC提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和英华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涉案。
 
  2月21日,美国宁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LL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High-Density Fiber Optic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睿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Bonelinks公司为列名被申请人。
 
  3月2日,美国L&L Candle公司和Sotera Tschetter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特定电子蜡烛及其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Candle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宁波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中国企业及13家外国企业为列名被申请人。
 
  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High-Density Fiber Optic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Thereof)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由美国康宁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LL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于2月21日向ITC提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睿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瑦垒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申请人。
 
  3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特定电子蜡烛及其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Candle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由美国L&L Candle公司和Sotera Tschetter公司于3月2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ITC提出,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宁波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中国企业及13家外国企业为列名被申请人。涉案产品参考美国海关税则号85410000,涉案美国专利号包括8550660、9366402、9512971、9523471、10533718。
 
  据了解,337调查具有较大杀伤力,企业一旦败诉,其相关产品将被拦截在美国市场外,而遭到‘普遍排除令’判决的企业,连同本国同行企业的产品都将被要求退出美国市场。
 
  377调查指的是什么?
 
  37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337条款赋予ITC各种针对外国产品的处罚权力,包括进口排除令(含单独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两种)、停止令、没收令等。337条款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二是非知识产权。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如何应对337调查
 
  “337调查”起效迅速、应诉难度大、费用高,能否有效应对,攸关企业未来发展。处理稍有不慎,或致满盘皆输。
 
  商务部曾提醒,在337调查程序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为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中国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例如,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从过往的经验来看,美国企业申请发起337调查时,针对的中国企业并不是单独一家,往往有数家中国企业被牵涉其中。在337调查中,如果多家被告企业联合应诉,可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摊应诉费用,使单个企业的应诉负担降低。此外,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也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与原告抗衡。但实际上,一些涉案企业担心,如果联合应诉,需与其他企业协商,无法快速做出决策、可能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其他企业搭便车或者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应诉策略等原因而不会联合应诉。是否联合应诉,有待涉案企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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