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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诉魅族完全屏蔽其广告案开庭审理:魅族拒绝调解

新浪科技 2018-08-31 17:22
魅族科技 广告案 阅读(6073)
导语搜狐方面表示,于2017年2月8日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一款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并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购买该款产品。用户购买该产品后通过该产品介入互联网中即可完全屏蔽原告视频播放前广告以及其他网页广告。搜狐方面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8月31日上午消息,搜狐起诉魅族完全屏蔽其广告案已于昨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在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此时,距海淀法院去年12月受理此案已有将近9个月的时间。
 
  以下内容是新浪科技据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整理而成:
 
  法庭调查阶段
 
  开庭之后,在法庭调查阶段搜狐方面表示,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一致。原告是搜狐视频网(tv.sohu.com)的运营者,以高清流畅的视频体验成为行业标杆。由于原告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大量免费正版视频,为维持网站正常运营及支付高额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原告经营收入来源模式主要有: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展现少量、短时间的广告,该广告时间较视频时长一般可以忽略,并不会给用户带来不良影响,原告据此收取广告费用;二是用户付费观看无视频广告的视频节目。这两种收入来源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正版视频网站的惯常经营模式。
 
  搜狐方面表示,于2017年2月8日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一款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并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购买该款产品。用户购买该产品后通过该产品介入互联网中即可完全屏蔽原告视频播放前广告以及其他网页广告。
 
  搜狐方面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
 
  1、要求魅族科技公司停止拦截屏蔽搜狐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要求魅族通讯公司、魅族科技公司停止销售带有涉案不正当竞争功能的路由器。
 
  3、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估算的,合理支出10万元(律师费9万,没有发票,公证费4500元-3张发票,差旅费5500元,没有发票)共计210万元。
 
  搜狐方面认为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被告二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主体。
 
  不过,由于魅族方面已经停止涉诉行为,搜狐方面撤回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在审判长问到魅族方面的涉诉行为是否已经停止及何时停止时,搜狐方面表示魅族方面的涉诉行为已在2017年11月左右停止。
 
  然而,魅族方面不同意搜狐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魅族方面认为:
 
  1、魅族通讯公司仅是涉案路由器的销售方,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驳回飞狐公司、搜狐公司针对魅族通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从涉案路由器屏蔽广告行为的实现路径来看,涉案路由器的视频广告屏蔽插件需要由用户自行确定是否下载、安装、启用、关闭,且并未特定针对搜狐视频,而且涉案路由器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意图、故意和不正当性。
 
  3、涉案路由器提供广告屏蔽插件并未违反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也未妨害搜狐视频所提供的视频的正常运行。
 
  4、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主张的“广告+免费”的经营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
 
  5、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证据交换阶段
 
  搜狐方面认为证据1、2为权属证据,声明,证明二原告之间的关系。但魅族方面对其证据1、2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是原告单方出具的声明。
 
  搜狐方面认为证据3为侵权证据,公证书,证明二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魅族方面对其证据3真实性认可。
 
  搜狐方面表示,视频播放前会有广告,点击暂停播放也会有广告,但是继续播放广告会消失,非会员无法驱除。而被告的广告屏蔽插件屏蔽了上述的广告。不过,搜狐方面只公证了PC网页端,其他端口的情况不清楚,本案只涉及pc网页端。
 
  而对于涉案App的相关情况,魅族方面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都是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而搜狐方面也表示认可。
 
  而对于安装插件后如何开启的问题,魅族方面称,安装插件后默认开启。不过对于是否所有网站的广告都可以屏蔽这一问题,魅族方面表示无法核实,原告起诉时魅族方面时,涉案插件都已经下载不了了,且称涉案插件的停止时间是2017年3月。
 
  然而,搜狐方面并不认可停止时间,搜狐方面认为是2017年11月。不过,对于2017年3月到11月之间有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在持续的问题,搜狐方面表示没有相关的证据。
 
  搜狐方面认为证据5为公证书,证明被告获利情况,魅族方面对其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认可公证的页面是魅族方面的网站。
 
  搜狐方面认为证据6为合理费用的证据,证明搜狐方面为维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然而,魅族方面则表示,对其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律师费因为没提供合同也没提供发票,且二原告都是北京的公司,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不合理。
 
  对于关于销售数量搜狐方面认为2121号公证书,有被告统计的天猫销售数据。魅族方面表示我方证据5、6可以看出涉案路由器的销售量为21338。其中线上销售的数量为13980,向经销商销售的数量为7358。
 
  搜狐方面对此表示,销售的数量是认可的,但是与搜狐方面购买的型号是对应不上的。
 
  对于涉案路由器是否还在销售的问题,魅族方面表示还在销售。不过,对于之前下载的插件是否还能使用的问题,
 
  魅族方面表示涉案插件已经不能下载,并且之前已经下载的插件也不能使用。搜狐方面也表示已经安装完成的还可以看到该插件,但是屏蔽功能已经失效了。
 
  对于屏蔽广告的具体技术方案的问题,魅族方面表示当时的技术人员已经离职,暂时无法核实不清楚。魅族方面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搜狐方面表示其他网站不清楚,但是目前搜狐方面的证据来看是针对搜狐的网站进行了屏蔽广告的行为。
 
  搜狐方面认为,搜狐在方合理经营的模式下,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辩论阶段
 
  搜狐方面表示:和庭审意见一致。第一,被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进行了宣传展示。第二,被告的侵权产品安装后默认开启,不仅屏蔽了搜狐方面视频广告,还屏蔽了搜狐方面的页面广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魅族方面则表示:和庭审意见一致。第一,不认为魅族方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销售涉案路由器中并未特意针对搜狐视频宣传视频广告屏蔽功能,不具有针对性。第三,涉案路由器其真正功能在于能否快速稳定连接互联网,而非屏蔽视频广告。第四,魅族方面不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魅族方面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综上,魅族方面不认为涉案路由器屏蔽广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起初,搜狐方面坚持诉讼请求,魅族方面也坚持答辩意见。
 
  不过在审判长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搜狐方面表示可以调解,不过魅族方面则不同意调解。
 
  海淀法院未当庭宣判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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