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调研-手机报

大陆供应链崛起 “野蛮人”紫光进击台湾IC产业

CINNO 2015-12-21 13:42
“野蛮人” 紫光 阅读(2685)
导语近年来,中国将集成电路(IC)产业视为一大发展目标,在已有稳定下游通路、品牌,却缺乏完善上游供应链的情况下,透过资金来并购海外公司或投资中国本土厂商是最快速的发展手段。而台湾的IC设计、制造与封测产业享誉国际,也成为中国这波半导体战略中入股与合作的优先目标之一,近期紫光集团的积极行动正是为此而来。台湾的IC业者与政府如何应对,下面我们将从两岸的政策与产业面来进行分析。
一、紫光Flash一条龙布局

    中国同方国芯在2015年11月6日正式透过资产重整加入紫光集团,由紫光春华持有36.39%的股权。同时,同方国芯提出私募800亿元人民币的增资案,其中600亿将用于建造快闪记忆体(Flash)工厂,其余用于收购台湾封测大厂力成25%股权与其他产业链上下游厂商,正式展开紫光集团的Flash产业一条龙布局行动。快闪记忆体是ICT资讯、通讯产业中很重要的资料储存产品,举凡智慧型手机、电脑、家电等等,都有采用快闪记忆体晶片,是相关产业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电子零组件。

    在往上游布局方面,紫光2015年10月成功挖角台湾南亚科总经理暨华亚科董事长高启全,为台湾记忆体产业(主要是DRAM部分)投下震撼弹。11月再提购入力成非公开发行股权,若通过台湾政府审议,将拥有力成25%股权,并成为最大股东。力成为全球第五大封测厂,以记忆体的封测技术最为出色。

    而往下游市场,紫光集团2015年9月宣布与北京数据互联宽带数据中心和Microsoft(中国)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9月30日由全资子公司紫光联合资讯系统有限公司(UNIS Unio Information System Limited)签署认购美国Western Digital Corporation(WDC)增发新股的《股份认购协议》;若通过美方审核,将拥有WDC 15%股权,可强化云服务设备和服务能力。加上WDC今年10月曾提出并购Flash大厂SanDisk的计划,不难联想紫光希望借此间接投资Flash制造业务。

二、台湾法规对中国投资之规定与限制

    力成与紫光集团旗下公司在10月30日签订策略联盟合约,同日在董事会上通过私募发行普通股案。力成指出,这次私募为策略性投资,目的是提高公司获利,并借着紫光集团在中国半导体产业供应链的地位来强化力成的中国角色。在同一份声明中,力成也点出本次私募可望加强产业垂直整合,并透过稳定客源、共同开发市场、提升封装及测试技术效益等,增进公司产能并降低成本。本案目前仍未送交台湾相关主管机关,若未来顺利成行,紫光集团将有力成25%持股,总交易金额预估为194.7亿元新台币。

    此外,紫光集团对IC设计商联发科与群联也表达出高度兴趣。而台湾相关法令对IC封测与IC设计之海外投资规定略有不同:

    1. 中国投资台湾半导体产业相关法规-IC制造封测产业

    中国人民来台许可办法第4条第1款表示:“投资人依本办法规定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意即只要对上市柜公司超过10%投资案均需送审。

    而IC制造、半导体封装与测试业属于开放中国投资的事业,其中有2项限制:﹝1﹞应提出产业合作策略并经专案审查通过;﹝2﹞对投资事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其中,第一项审核程序涵盖陆委会、金管会、国安局与工业局等单位,最后才会提报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而第二点“不得具控制能力”之内容,根据投审会函文,操作定义为:(a)应承诺陆资股东不得担任或指派其所投资事业经理人;(b)担任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股东担任总人数;(c)不得于股东大会前征求委托书等。参照相关法条可知,紫光入股力成一案仍有许多但书。

    2. 中国投资台湾半导体产业相关法规-IC设计产业

    针对紫光集团有兴趣投资IC设计商联发科与群联的问题,经济部《中国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中虽无直接文字涉IC设计产业,但若根据行业标准别,中类编号和业别中74专门设计服务业,仍与IC设计业相关(如下表)。

    就经济部行业标准分类和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来看,IC设计业属于I501010,对照主计处行业别规,范围为7112工程服务及相关技术顾问业和7409其他专门设计服务业,即表二所列项目;然而经济部所开放项次为“属特制品之设计服务者”,在行业对照表中并无相关字样,因此存在讨论空间。

    若特制品设计服务为I501010下的独立项次,则IC设计就是非开放项目;但若特制品设计服务泛指其他专门设计服务业,则IC设计业就会归类为陆资可投资事业。若暂且不论其中牵涉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就现实操作面而言,即使IC设计业符合中国投资项目,仍须符合大陆人民来台许可办法第4条第1款相关规定:只要投资累计持股比重逾10%,就需专案审查。

    目前台湾投审会采认主计处100年第9次修订后版本,其中将原7409中的IC设计归入7112细类“工程服务及相关技术顾问业”,据此,现行主管机关认定IC设计为未开放中国人民投资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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